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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0-26 23:59:46

"从2004年10月1日起,武汉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单位和职工各缴存5%调至各缴存8%,有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高于各缴存12%。批复还头次明确,武汉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武汉市调高了公积金缴存数。缴存单位按职工上一年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乘以规定的缴存比例(不低于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5%),为职工缴存“新”的住房公积金。同时,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外资中方职工、月均收入超过本单位职工月均收入的人群,公积金缴存额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按规定,职工符合以下6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可以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以下7种情况下也可提取公积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迁出本市或者*不在本市;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规定,银行直接或者变相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中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并公示。 此外,武汉公积金管理核心将与其他城市公积金管理核心签订合作协议,为双方职工异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提供服务。届时,省内城市居民到武汉购房,可望跨城市使用公积金贷款,享受利率优惠。

二、武汉住房公积金比例调高

 (1)、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办理减(缓)缴手续。对未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批复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省直在汉财政供养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较高不超过12%。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武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外资企业内中方职工,原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按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的80%乘以缴存比例”规定取消。其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一律改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乘以缴存比例”方法计算。

(3)上年月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单位上年月人均工资3倍以上的职工,其单位和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分别按本单位上年月人均工资的3倍乘以缴存比例计算。

(4)鼓励外商*企业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企业、职工各缴存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高到企业、职工各缴存职工工资总额的15%;鼓励其它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职工各缴存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高到单位、职工各缴存职工工资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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