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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适用房买卖注意事项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0-20 14:45:07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同时,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一个名词“经济适用房”,那么什么是经济适用房呢?这一类房又是如何的经济法呢?所谓的经济适用房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并且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购买经济适用房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一、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注意事项

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申请

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

3、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

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有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的。

3、以投靠子女方式*的。

4、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需注意事项

1.《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24个月。持有《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家庭,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符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申请贷款前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字样。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交纳土地*等相关价款,区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交纳土地*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5.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入不得用于出租或者转让。

6.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后继续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7.已参加过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出售经济适用房注意事项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第2十七条 居民个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满 5 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出售时,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窗口按照出售时该房屋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凭缴款证明,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予以土地变更登记。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有加注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按照该法第2十八条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出售给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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