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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个人房贷政策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0-19 13:00:42

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灾后重建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比例不得低于20%;商品住房贷款*比例不得低于30%,其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近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详细介绍如下文;

一、完善个贷业务规则

自2013年3月10日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含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将按调整后的业务规则执行。2013年3月10日前,各贷款经办银行已受理并在公积金系统录入登记的贷款申请,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1、不高于规定的贷款较高限额

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较高额度60万元;购买第2套住房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规定的,贷款较高额度50万元。

2、不高于规定的贷款较高比例

(1)购买首套住房且为一手房(含商品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较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较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0年(含10年)以内,贷款较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1-20年(含20年)以内,贷款较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 21-30年(含30年)以内,贷款较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2)购买第2套住房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规定的,贷款较高比例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40%。

3、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4、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和利率标准的认定

1、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灾后重建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比例不得低于20%;商品住房贷款*比例不得低于30%,其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近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购买第2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发放对象限于人均居住面积低于40平方米(或现住房面积低于120平方米)的缴存职工家庭,*比例不低于50%,利率上调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3、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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