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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0-19 00:34:05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职工在13种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余额,省内异地买房有望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条例多处向困难群体倾斜,着重对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按规定,职工符合以下6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可以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以下7种情况下也可提取公积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迁出本市或者*不在本市;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我要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我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四条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核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武汉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承办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工商行政、税务、统计、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协同公积金管理核心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一)缴存单位每年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2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2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二)2012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三、2013年度职工月缴存基数标准

(一) 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较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2013年度武汉地区核心城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较低计缴基数不得低于110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900元。

(二)根据武汉市统计局2012年全市职工工资等有关统计数据的公告:2012年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8942元。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月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对于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管理核心将责令限期退回所获资金,取消骗贷者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予退还,也不得收取违约金。至于商业贷款,公积金管委会有关人士表示,还是要按照贷款者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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