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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公积金两种状况下提取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0-19 00:27:04

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是指各地公积金管理核心(分核心、管理部)或者核心委托的各个公积金提取业务经办银行网点,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提取申请人的提取资格和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职工或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危险房屋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一、已办理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正常还贷在12个月以上(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不受此时间限制)、且继续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职工及其配偶,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二、提取原则

1、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按年办理; 2、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组合贷款,目前暂只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 3、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用于归还贷款本息,不转入储蓄卡、信用卡; 4、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以购、建职工住房名义向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核心(以下简称“市房改资金核心”)申请过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但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暂不能办理提取还贷。

三、买房提取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二手房的;

(二)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并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

(四)租赁本市政府廉租住房的

 四、不买房提取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在本市或者*迁出武汉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以前)仍未重新就业的;

(七)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

(八)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后辞职读书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症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十一)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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