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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09-08 17:50:08

  自2010年01月01日正式开始实行的《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规定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下面将为您详解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规定及流程,让您全面了解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规定的各项条件。

  经济适用房释义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具有武汉市城镇常住*,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824元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较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2、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单身人士除外)。

  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3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三)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具备上述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优先安排配房租赁。

  申请材料

  (一)住房保障申请书;

  (二)家庭*簿;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

  (四)家庭住房租约、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住房证明材料;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六)属于较低收入保障家庭的,须出具《武汉市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街道办事处对初审合格的家庭情况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终由区房管部门核准申请人的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须同时符合三大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户以及残疾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较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单身人士除外)。

  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购房资格证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核准购房资格,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有工作的在现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终由区房管部门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证明》有效期为24个月,持有《证明》的家庭,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房不满5年不得转让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交纳土地*等相关价款,区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交纳土地*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不得用于出租或者转让。

  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有意购买经济适用的消费者,务必对照申请条件,按照申请程序行动,以买到物美价廉、称心如意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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